招标文件中可以指定品牌吗?

招标文件中不可以指定品牌,指定品牌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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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一般认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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