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谈判吗?

谈判环节是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必须环节,是法定程序,不能省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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