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相关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5/content_5388798.htm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 号)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